日前,天津市委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的意见》,聚焦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细化新举措、推出新招法、力求新效能,为推动巡察“利剑”直插基层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着力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明确要求各区、各单位党委(党组)扎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和改善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开展巡察工作负主责、负首责、负全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强化巡察全过程指导,统筹推进巡察全覆盖。
着力强化政治巡察。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查找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的政治偏差。贴近基层实际,从具体业务中分析研判基层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剑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
着力创新巡察方式方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小队伍、短平快、游动哨”的方式,探索开展“机动式”巡察;根据问题线索,针对一个人、一件事、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等,开展“点穴式”巡察;在区与区、部门与部门之间开展交叉巡察,破除“关系网”“说情风”干扰,解决“熟人监督难”问题。建立打探巡察情况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对干预巡察的,严肃处理,通报曝光。
着力深化巡察成果运用。要求每轮现场巡察工作结束后,区委书记专题会议要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反馈会议,提出巡察整改意见和要求,提高巡察反馈的权威性。将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情况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巡察整改情况督查督办制度,对巡察整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志约谈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责任不落实、敷衍整改的,严肃问责。
着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巡察机构建设,规定区委巡察办应配备专职主任,市级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探索开展巡察。严格巡察干部选拔任用标准,选配优秀干部从事巡察工作,着力优化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保持巡察干部队伍相对稳定。严格巡察干部监督,加强巡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从严查处以巡谋私、超越权限、跑风漏气等违纪违规行为,保持队伍纯洁性,坚决防止“灯下黑”。
下一步,天津将持续深化基层监督,切实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在津沽大地基层党组织落地生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